当前位置:首页 > 学会概况 > 学会规章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经济学专业协作组工作条例(草案)
2018-06-29 14:26:27   人浏览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

经济学专业协作组工作条例

(草案)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作组性质

经济学专业协作组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的领导下,由全国财经类高校自愿发起,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教育行业联合体。

第二条  协作组宗旨

协作组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联合各高校经济学教学、研究单位和部门,共同研讨经济学教育理念、方法和育人机制,开展具有鲜明特色的经济学教学与科研活动,推进高校间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相互促进,共同打造高校经济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融合平台,加快培养更多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协作组任务

1.组织以经济学教育发展与研究为主要内容的学术论坛,为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组织优秀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评选,出版论文集;

3.组织开展经济学问题研究,提升我国经济研究水平。

4.邀请国内外著名经济学者,面向全国开设经济学讲习班或暑期学校。

5.组织开展协作组成员之间及相关经济学教学、科研机构间的信息沟通、互访、互学、考察活动。

第二章  协作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协作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开放原则

协作组是开放性的组织,符合条件的院校、单位均可申请加入协作组。

2.自愿原则

各成员可自愿参加或退出协作组(根据协作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各协作组成员享有平等法律地位,按照本条例和其他规定,享受应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形成共同奉献、共享利益、共同发展的行业共同体。

第三章  协作组成员

第五条  协作组成员资格

具有合法资质的全国高等教育学校(包括但不限于财经类高校)、经管院系、研究机构或相关企业,均可申请成为协作组成员,享受协作组成员权利,承担协作组成员义务。教师可以以个人身份加入。

第六条  协作组成员的权利

1. 所有协作组成员均为理事会成员单位。成员有权参加理事大会,享有参与讨论和表决协作组发展重大事项的权力。

2. 参加协作组研讨会、论坛、经验交流、培训、评选等各类活动,分享协作组相关资源。

3. 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参与协作组成员单位举办活动资格和权利。

4. 对协作组的规划、建设、发展提出意见。

第七条  协作组成员的义务

1. 遵守协作组条例,维护协作组声誉。

2. 推进协作组资源建设,完善协作组运行机制,促进协作组事业发展。

3.为协作组的规划、建设、发展提供建议。

第四章  协作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协作组实行理事会制度。设理事长单位一个,副理事长单位若干,常务理事、理事单位若干。理事会常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并设学术交流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第九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协作组的最高权力机构。协作组理事会采用单位席位制,由协作组理事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代表人代表。

理事会职责:

1. 修改协作组工作条例;

2. 选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

3. 批准或取消协作组成员资格;

4. 决定协作组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5. 讨论和决定影响协作组发展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理事大会,由理事长或秘书处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大会。理事大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的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含半数)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

协作组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分别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推荐产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接任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人选。

(二)轮值主席

协作组试行轮值主席制度,原则上轮值主席任期两年,负责任期内协作组具体协调事宜,轮值主席向理事会报告每年工作计划。秘书处协助轮值主席开展工作。

(三)原则上成为理事两年以上,可推荐为常务理事人选;成为常务理事两年以上,可推荐成为副理事长人选。

第十二条  协作组秘书处

协作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原则上设立在理事长所在单位,负责协作组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

(一)秘书处职责

1. 执行协作组理事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协作组内的各项工作,发展协作组成员,推进协作组工作;

2. 负责理事大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3. 负责受理加入协作组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二)协作组秘书长

协作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推选任命。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

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十三条  协作组学术交流委员会

学术交流委员会负责有关学术方面的事务,协调组织协作组各学术会议(论坛),协调组织年度优秀学术成果评选,协调校际协同研究, 组织开展协作组成员之间及相关经济学教学、科研机构间的互访、互学、考察活动等。

学术交流委员会组织机构由理事会推选任命。

第十四条  协作组人才培养委员会

人才培养委员会负责各类讲习班、暑期学校等的组织落实等。

人才培养委员会组织机构由理事会推选任命。

第五章  协作组运行

第十五条  协作组运行机制

协作组活动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的领导下,由理事会统一组织,秘书处统筹各委员会执行。

第六章  协作组成员管理

第十六条  协作组成员的加入

(一)申请加入协作组的高等院校或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协作组的书面申请;

2.本单位的介绍材料。

(二)加入程序

1.向秘书处递交加入协作组申请书;

2.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和资格,由理事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协作组成员的退出

协作组成员退出协作组时,应提前30 个自然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5 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

第十八条  协作组成员的除名

协作组成员严重违反条例及其它协作组规定,或损毁协作组声誉及利益,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或不参加协作组活动,经秘书处核实,向理事大会提交并请审议除名决定。除名后不可重新申请加入。

第七章  协作组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条  协作组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由理事大会提出提案、表决、同意生效。

协作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具有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作组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修订由理事大会提出修订方案,理事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