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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工作条例
2018-06-29 14:25:34   人浏览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

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工作条例

(2015年12月3日修订)


第一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财经教育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全国高等财经教育界共同组建的,服务于高等财经教育研究,促进相互交流和协作,推进高等财经教育事业发展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是分会所属的专业研究组织。

为了规范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的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是由分会各成员单位推荐的与本专业研究方向最接近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原则上,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其成员由各会员单位推荐。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校级领导担任。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的申报程序:

1、分别由成员院校、秘书长工作会议、理事长(副理事长)提出成立新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的意向或建议;

2、由秘书处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和拟担任主任委员的单位;

3、由拟担任主任委员的单位与秘书处协商并向秘书处提交正式的申请报告;

4、申请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1)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设立的必要性;各成员院校中开设该专业的情况

(2)本校在该专业领域的优势(包括知名学者、教授、科研情况等)。

(3)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的活动方式和工作目标。

(4)成立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的工作计划。

(5)其它关于办好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的建议意见。

5、秘书处将拟设新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的意向提交秘书长工作会议上讨论后,提出设立意见,并推荐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单位。

6、秘书处将秘书长工作会议的意见提交理事会讨论,由理事会做出决定。

第四条 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的主任委员单位根据本校以及各成员院校的具体情况推荐正、副主任委员人选,并筹备、及时召开成立大会。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的设立和撤消都需要经过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六条 正、副主任委员单位不因人事的变化而改变,相对稳定。

第七条 主任委员单位和主任委员,要按照申报时的承诺积极筹备召开成立大会并迅速开展工作。如确有困难,一年内没能召开成立大会,或成立后一年内未组织活动,主任委员单位应该重新考虑主任委员人选;超过一年的,秘书处将征求原主任委员单位的意见后,建议理事会重新确定主任委员单位。

第八条 主任委员主持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的工作,并主持“主任办公会议”。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其指定的一名副主任委员代替主持工作。

第九条 主任委员在所在单位选定一位同志担任委员并兼任本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的办公室主任。其具体工作是负责和分会秘书处以及和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各委员之间的联络,处理日常工作,组织落实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研究的工作。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在开展工作中要发扬民主,加强协商,重大问题须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后再行决定。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必须制订年度工作计划。重大研究项目和重大活动都必须事先作好充分准备,并且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年度计划,由分会秘书处综合汇总平衡后,统一部署,分别实施。

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单项计划都要报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作为非独立法人的专业研究组织,不刻制公章、不设银行账号,不单独发生财务活动,一律以分会的名义对外联系工作、发布信息或开展重大活动。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在本专业领域或者延伸领域思考对高等财经教育的战略规划、长远发展、体制创新、管理改革等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根据自身的能力,研究一些带有共性的、比较现实和急迫的本专业范畴的课题并组织相关的活动。

2、开展本专业领域的专题调研活动,写出有事实、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的高水平的调研报告,为各院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3、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评比、培训、教材出版等组织活动。

4、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对外交流和协作。其具体工作主要是:

(1)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制订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3)制订重大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的重大活动(包括工作计划、课题项目、等)都必须及时向秘书处通报,秘书处将尽力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全体理事会议通过批准后执行,本条例由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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